

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
中国行为法学在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不断发展的历史潮流中应运而生了,行为法学在中国一降生就引起了广大法学工作者的极大关注,许多法学工作者都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行为法学研究。在短短的数年间,成立了中国科学学会行为法学专业委员会、中国行为法学杭州学术中心、中国行为法学会及其分会,召开了数次全国性的行为法学术研讨会,出版了行为法学期刊、专著和学术论文集,对行为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主要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面对行为法学的盛况,人们也许会想到,法学的许多方法、理论都曾“热”极一时,什么历史法学、分析法学、系统法学,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它们大多数都变成了昨日繁花,仅仅是作为法学的众多研究方法之一保存了下来,并未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青春长驻。行为法学在中国应怎样发展或将怎样发展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长盛不衰呢?笔者认为,行为法学学科应当,也将会在中国经历这样的历史发展而得以全面创立:从方法更新到自成体系,从多元发展到综合统一,从立足现实到理论概括。
一、从方法更新到自成体系
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对于法学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可以说每次研究方法的重大更新都导致了法学研究的重大发展,甚至是历史性的重大变革。以某种特定研究方法作为手段的学者群进而形成了特定的学术传统、学术流派或学术派别。伦理方法、哲学方法、历史方法、分析方法、注释方法、比较方法、社会学方法、系统论方法、信息论方法、控制论方法等在法学研究上的运用和发展都是明证。谁也无法否认这些研究方法及其更新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学发展的重大意义。行为法学无疑是行为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运用、发展的结果。行为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进一步运用和发展,行为法学的创立和完善,必将给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手段,开拓新的境界,扩展新的视野,赢得法学研究和法律科学新的发展。
行为法学的兴起意味着一种新型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意味着法学研究方法的再次充实发展。行为研究经历了19世纪的行为主义心理学派到20世纪发展成为综合性行为科学,产生了华生的“刺激一反映”理论,托尔曼的“目的性行为”理论,赫尔的“学习理论”,斯金纳“操作性行为”和强化理论;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弗洛姆的“期望理论”,波特尔的“激励模式”以及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等。“行为科学”作为一个固定名词是由芝加哥大学的几位科学家于1949年左右提出的。行为科学主要运用自然科学的实验和观察方法,研究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行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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