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行为法学基本问题试解
(三)行为法学的理论目标:完善与更新中国法学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法学是与法学另立门户,是不同于法学的“行为法学”。那实在是对行为法学的误解。如果说行为法学要有别于已有的“法学”,“另立门户”之意为形容其特色和创新,这并无不当。但如果是实指行为法学完全独立于法学,那就大可疑义了。因为,行为法学依然是法学。不论行为法学怎么发展,都不可能完全取代法学。如果把法学因行为法学的发展而更新,认为是行为法学对法学的取代,那么与其说是行为法学取代了法学,还不如说是行为法学融入了法学之中。
已有的法学,有很多疏漏,行为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必将弥补已有法学之不足。基于这种认识行为法学的首要使命就在于充实和完善已有法学。其重要的意义之一就在于以自身的理论手段,充实和完善整个法学。若能如此,行为法学也就达成了自己的重要理想。
已有的法学,由于长期的某些理论禁锢和某些陈规教条,而显得难以改革更新,这是法学界许多学者所认同的。随着中国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法学在不少方面的确显得不合时宜。要进行法学改革,途径是多条的,但行为法学也不失是改革已有法学的一条重要途径。改革与繁荣法学,是整个中国法学的重要使命,也是行为法学的重要使命,甚至是其根本使命。在逻辑上讲,任何“××法学”或任何法学主张都不过是法学的构成部分,谁也没有资格,自命为法学的总代表。行为法学是法学的构成部分之一,如果认为它可以取代整个法学,实际上是对它自身地位的一种否定,在自己的学说逻辑上也会陷入困境。
十二、行为法学的继续发展
行为法学在中国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全国性行为法学学术组织也成立了近十年,如何进一步开展行为法学研究,发展行为法学已经成为中国行为法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总结过去、开创未来”应当是当前行为法学研究的行动口号。所谓“总结过去”是指,应当对行为法学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从行为法学基础理论建设与现实问题研究的两个方面进行;所谓“开创未来”是指,应当为行为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寻求得以突破的途径和继续发展的道路。
在过去的行为法学的研究中,现实研究也取得了一些重大的成绩。比如在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法治行为、廉政行为、罪犯改造行为等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成果。但是这些成果,被涵盖在整个法学成果之中,影响有限。许多学者并不认为它是行为法学研究的成果(其实,是否认为是行为法学的研究成果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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