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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为法学基本问题试解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法学只是法学的一部分。它无法也不可能取代整个法学。

我比较倾向于后者。对于已有的法学状况,最好不要称之为“传统法学”,因为“传统法学”容易使人作贬义理解。以为已有的法学都是保守的或陈旧的。其实不然。所以,我愿意称之为“已有法学”,足以表示其区别即可。

行为法学有别于已有法学;一是在研究对象上,已有法学主要注意研究的是法律规则;而行为法学研究的则是行为。规则是十分重要的,是法律的存在和表现形式。而行为也是法律所绝不可以忽视的。它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在研究方法上,已有法学虽然也运用着多种方法,但是还是比较单调而传统,甚而有些保守,而行为法学方法却强调用各种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全面的研究。三是在研究结果上,由于已有法学注重对规则的研究,因而注释法律规则,就成为了已有法学的重要任务;在行为法学那里,它比已有法学更注意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因而它会比已有法学更有活力,更加生动。行为法学仍然是法学,它的研究成果会被法学所吸收,成为新的“已有法学”的结构部分。行为法学将不断发展,不断更新“已有法学”,推动整个法学的进步与繁荣。

行为法学的发展可能会如前者所主张它将“取代”整个法学,其实与其说是它取代了整个法学,还不如说是它已经融入了整个法学之中,促使了整个法学的更新。这二者并无质的区别,仅仅是立足点不同而已。

十一、行为法学的目标

行为法学的目标包括现实目标和理论目标两个方面。即服务于市场经济,服务于法治建设,完善与更新中国法学。这种目标仅是我的个人见解,未必能为行为法学的研究者所认同,更难说会得到整个法学领域所认同。行为法学目标的实际内容,以及在一定目标下实实在在的贡献,是特别重要的,它远比有的学者是否认可行为法学(是一个学派、学科、科学等)更加重要,甚至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作为行为法学的研究者,也应当有历史功过留与历史的精神,抓住现实关键不懈地对行为法学的问题与运用进行实实在在的研究与探索,以实现自己所认定的目标。

(一)行为法学的现实目标:服务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萌动与发展,是中国行为法学萌动与发展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至少在时间上也是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因此,行为法学就必然也必须担负起为市场经济提供特别的理论支持和服务的历史责任。为市场经济服务,自然地就成为了行为法学的现实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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