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行为法学基本问题试解
主张是一个学科的人认为,行为法学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即法律行为。对法律行为的专门化研究形成一个名为“行为法学”的学科是必然的。
否认是一个学科的人却是从两个完全不同的角度来认识的。有的是基于认为行为法学仅是一个方法论,没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因此不能作为一个学科而得出的结论。有的则是认为,将行为法学作为一个学科降低了行为法学的身份。在这部分学者看来,行为法学应是涵盖整个法学并将取代整个法学的新型法学,将其作为一个部门,不足以表明行为法学的地位。否则,将影响行为法学的正常发展,达不到行为法学的目的。
如果说在学问性质意义上使用“行为法学学科”还会有歧见的话,在学校教学科目意义上使用的“行为法学学科”,只要有学校将其作为教学科目,就不应再有争议。我认为在两重意义上,行为法学都是能成为一个学科的。
行为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或是从研究方法上讲都可以建立起相应的法学学科。因为一个学科的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它有无自己的研究对象,人们是否将其作为一个学科。一个学科的形成或建立有客观的要求,也有主观的影响。认为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行为的主张,自不待言。就是认为行为法学仅是以行为科学方法论作为其根据的,也可以形成一个学科。因为行为科学方法本身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定的研究对象。既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当然就能够建立起自己的学科。
可以或能够建立行为法学学科,与是否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学科还是两回事。行为法学在发展中建立起行为法学学科,是行为法学发展的一个成果。在我国目前还只能说是有行为法学的研究,行为法学的学科尚未建立。它能否建立,除了它本身是否具有建立相应学科的客观基础之外,还有赖于法学家们的主观努力,有赖于行为法学研究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因此在我看来,我国的行为法学作为学术研究的一个方面已经开始,但作为一个学科还未能建立。最终能否建立,得靠实践发展予以证明。
十、行为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
行为法学与法学的关系问题是行为法学在中国出现以来就颇有争议的问题。
有的学者将已有的法学称之为“传统法学”。认为,行为法学不同于“传统法学”,是一种新型的法学世界观与方法论,它的发展是取代整个已有的法学。也就是要用行为法学代替整个法学。到了这个时刻,“行为法学”也就是法学了。再也没有了法学与行为法学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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