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行为法学基本问题试解
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称为法律行为或法行为都是可以的。如果称之为涉法行为,似乎有过于宽泛的问题,不宜采用。在后面的论述中为避免混乱,笔者将一律使用法律行为这一语词。
三、行为法学的研究方法
对于行为法学,有许多学者都认为,它是从方法论上命名的。因为行为法学是以行为科学作为其研究方法的。
对于行为科学方法,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科学方法是一个整体,是指被运用于研究法律现象的行为科学手段。有的学者则认为行为科学方法是多种方法的总称。因为在行为科学的研究中人们使用了心理学、教育学、人类学、社会学、系统论、控制论等各种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都是行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因此,行为科学研究方法是各种研究方法的统称而已,并非指某一特定的研究方法。
两种意义上使用行为科学方法,都没有什么错误,二者之间也没有什么原则的区别。行为科学研究方法不论是作为一个统一整体的研究方法或是作为各种研究方法的统称,在具体的运用中,是没有区别的。现代行为科学的研究方法也已经向世人表明,人类行为本身就涉及方方面面,对于人类行为的研究,各种研究方法的并用已经是科学研究的现实,运用种种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正是我们的需要。只是,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行为法学用的是行为科学的方法,而行为科学的方法又是各种方法的总称,那么,行为法学的研究方法岂不是各种方法吗?如果是各种方法,那么行为法学又有什么必要称之为运用的是行为科学方法呢?这的确是行为法学研究方法上的一个逻辑困难。但是,这里的行为科学研究方法实际上是各种研究方法的代称,是否称之为行为科学方法已经不重要了。只要能将各种研究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目的就达到了。如果目的是善的,手段也非恶性,只是手段的名称难以确定,那么对于手段的称谓也就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四、行为法学成立与命名的根据
许多学者都认为行为法学是从其研究对象为法律行为(包括法行为、涉法行为)的角度成立的,即行为法学是由研究对象决定的,我把它称之为“对象决定论”。许多学者则认为行为法学是因为它采用的是行为科学的研究方法才得以成立的,即行为法学是由研究方法决定的,我把它称之为“方法决定论”。
五、行为法学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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