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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为法学基本问题试解

    






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兴起与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行为法学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未为整个法学界所理解和认同,就是行为法学研究者们对许多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见解。为了为行为法学的发展贡献绵力,笔者不揣浅薄,谨对其一些基本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学术前辈与同仁。



一、行为法学的概念

概念具有最基本的科学意义,也是长期探讨的问题。对于行为法学的概念,许多学者都有自己的见解与看法。综观行为法学研究的现有状况,应当认为,行为法学是指以法律行为或法行为、涉法行为为研究对象,或者运用行为科学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方法论、法学思潮和法学倾向的总称。

二、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

对于行为法学存在的根据,行为法学领域一直有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行为法学是以其独立的研究对象而得名的。因为它研究的是法律行为或法行为、涉法行为。也有人认为它没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它仅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之一。在我看来,行为法学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即使是一种研究方法论也同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领域,其研究对象应当包括法律行为或者法行为、涉法行为。

对于法律行为、法行为、涉法行为,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行为法学研究的是法律行为,凡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动与不动的状态,都是法律行为,都是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有的学者认为,行为法学研究的不仅是法律行为,而应当是法行为。在他们看来,法行为的外延要比法律行为的范围更加广泛。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法行为的范围都过于狭窄。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更为广泛才对。行为法学应当研究所有的与法律相关的行为,因此,它的研究对象应当是一切与法律相联系的行为,即涉法行为。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源于他们对法律行为、法行为、涉法行为的不同理解。由于法律与法,在习惯和一般表述中,并未被严格区分,常常都被作为两个完全相等的概念来加以使用,所以,把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称之为法律行为或者法行为,都是可以的。至于把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涉法行为,似乎是有过于泛化的嫌疑。因为在人类世界中与法律相关的行为实在太多,以涉法行为作为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有一个“涉”的程度与范围问题。这样,就使人很难准确把握行为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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