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治建设行为模式的选择
行为模式与行为的目标具有内在的联系,对于行为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任何一个国家进行法治建设都必然存在关于法治建设的行为模式的选择问题。中国的法学家们也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行为模式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本文仅发表一些初浅的意见,以求教于法学界的专家学者。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行为模式选择
中国法治建设的行为模式选择的问题,是从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选择的角度被提出来的。
有的学者认为,可供选择的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为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和社会演进型的法治。 据此道路设计,其行为模式中行为的主体一是政府、一是社会;行为的方式一是推进,一是演进。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的道路为政府推进和社会推进。 据引道路设计,其行为的方式是相同的,其主体一为政府,一为社会。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只能是政府推进,“选择强制的法治模式,即国家强行实施法治”。“中国只有选择在社会各个领域全面、强制推行法治,才可望在短时期内改变中国法治的落后面貌。” 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只能依靠社会的演进。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
也有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应该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制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存的具有现代法制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
综观有关观点,对于法治建设的行为模式,普遍将国家强力推行法治的行为模式称为政府推进。对此行为模式,我以为称之为“国家推进”更为恰当。因为正义一词可能被理解为政治权力,也可能被理解为与议会、法院相对应的政权组织。而国家可以比政府更准确地表达政治权力机构的意思。
作为我们选择的行为模式应当是以国家推进为主导的,国家推进与民众推进相统一的行为模式。
二、国家推进是法治建设行为模式中的主导因素
法治建设的行为模式是一个整体。它由多种因素构成。其中最主要的力量,一个是国家推进力量,一个是民众推进力量。在这两个力量因素中,国家推进的因素起着主导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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