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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学研究的现实目标:法治

    
行为主体的守法意愿状态。行为主体在心理上是否愿意遵守或服从法律,愿意在多大程度上遵守或服从法律,这也是制约行为法治化的重要因素。行为主体是多样的,即使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即法律意识都是一样的,其对待法律的心理态度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愿意遵守或服从法律,有的不愿遵守或服从法律,有的甚至要违反法律。这些不同的法律心态,就会导致不同的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治化程度也就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这是影响行为法治化的主观性因素

行为的法治化是在多个角度上成立的。它包括:个人行为的法治化状况,组织行为的法治化状况和社会行为的法治化状况。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的法治化是社会行为法治化的基础,社会行为的法治化是个人行为、组织行为法治化的结果及其进一步发展。行为法治化是这三者为其根据和表现的。

五、法治是行为法学研究的重要目标

行为法学研究的目标是多个的,从不同角度来考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理论意义上讲,行为法学研究的主要目标在于扩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弥补法学在行为研究上的缺陷,丰富法学研究方法,深化法学研究成果,改革和更新中国法学。在实践意义上,行为法学研究的意义首要而根本的无疑应当是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备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治的是什么?也许有的人会回答,治的首先是权力,其次是权力控制下的社会。没错,的确治的应是权力及其控制的社会。然而它治的是权力及其社会的什么,或许可以回答它治的是相应的行为,而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法律行为。可以说,任何法律都不过是行为的调整器。其调整的对象都是行为。每一个社会都只有在每一部法律都有效地调整了所应调整的各种法律行为之后,这个社会才可能建立起相应的法治。法律要调整好各种法律行为,就必然要求我们深入透彻地认识各种法律行为,否则相应的法治建设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行为法学所强调的正是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研究,并希望通过对法律行为的认识来推进法学理论,指导法治实践。因此,我们说,没有对法律行为的正确而深入的认识和研究,就不可能有法学的全面发展,也不可能有法治的真正建立。

行为法学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就是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影响下的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行为法学它本身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产物,它把法治作为自己的目标不仅毫不足奇,而且理所当然。中国行为法学理论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而独特的贡献。它应当,也必须把法治的研究与实现作为自己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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