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为法学研究的现实目标:法治
如果我们从法治行为来考察,不难发现,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制度乃是法治行为的基础;法治组织乃是法治行为的载体之一;法治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则是法治行为的运动轨迹,法治行为间结构与互动的状态。法治行为在整体法治构成要素中最有生机与活力。是法治行为将法治的基础与法治的现实连接起来。它是从法治基础达到法治现实的桥梁。在长期的法治理论研究中,法治行为被不恰当地忽略了。这不能不说是法治要素研究中的重大缺失。
法治的实现是以法律行为的法治化作为重要标准的。法治发展的进程以法律行为的法治化程度作为标志。法律行为如果不能很好地法治化,违法行为占了整个法律行为的绝大多数,或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控制,法治就会成为泡影。因为,法律行为的法治化,必然要求社会行为主体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守法,严格执法。法律行为在守法和执法的两个方面,都实现了以法律为依归,我们才能说社会实现了法治。
任何对法治的某种破坏,都是由一定破坏法治的行为所导致的。法治实践告诉我们,法治的破坏首先而最严重的破坏是对宪法的破坏。违宪行为是最严重的破坏法治的行为。如果没有违宪行为的存在,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破坏宪法的问题。当然,对法治最经常、最一般的破坏,还不是对宪法的破坏,而是对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破坏。而这些破坏无一不是通过法律行为的作用得以实现的。
从以上论述可知,不仅建设法治需要强调法律行为的法治化,需要加强法治行为建设;就是保护法治,也同样需要强调法律行为的法治化,需要防止破坏法治的违法法律行为的产生,需要加强法治行为建设。法治行为是整个法治中最活泼的因素,它的状况对法治具有重大的影响。
四、行为的法治化
行为法治化,是法治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甚至是最基本的条件。行为法治化,表现为社会行为极大程度地合乎法律的要求,非法与违法十分少见,成为社会行为的偶然和不幸。
一个社会其行为的法治化状况直接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行为主体的法律意识水平。这是制约行为法治化状况的主体性因素。行为主体如果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其行为的法治化的可能性就愈大。否则,其行为法治化的可能性就愈小。行为主体对法律的认识程度,直接关系着其行为的法治化程度。熟知法律的人未必一定会依法办事,然而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则一定无法依法办事。而对法律知之甚少的人,也一定很难依法办事。行为主体的法律意识水平就成为了制约行为法治化程度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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