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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学研究的现实目标:法治

    
二、法治的行为法学界说

法治体现为良好的法律行为制度。法治首先是体现在制度层面上的。任何法治总是首先由法律制度确立的。法律制度规定着各种法律行为的条件、模式及其后果。宪法制度调整的是宪法行为,行政法律制度调整的是行政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是刑事法律行为,诉讼法律制度调整的是诉讼法律行为……等等。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很好地调整了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才可能给社会带来真正的法治。法律制度是法治的首要表现形式,它是法治的外在表现,法治的文字记录。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未必有法治;但要有法治,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是很好地调整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否则,这个法律制度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良好的法律制度。

法治体现为良好的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的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立法、行政、司法等是否依法而为,是法治的首要问题。因为法治的首要方面就表现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而这些无一不首先是公共权力的行为问题。

法治体现为良好的法律行为互动状态。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互动的,人们的法律行为也同样是互动的法治状态下的法律行为互动,一是指各种法律行为及其所导致或引发的法律行为,应具有合法的性质。他们是法律所赞成或肯定的,至少不会为法律所否定、所制裁。二是指各种违法行为一旦出现,会导致相应的校正性的法律行为的产生。这种法律上的校正行为,可能是受害者的控告、起诉等,可能是国家司法机构的查处、侦查、公诉、审判,以及具体的法律处罚,也可能是这些法律行为的综合运用。通过以上分析也可以知道,法律行为的互动可能是一般社会成员(包括一般法人等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行为关系,也可能是一般社会成员(包括一般法人等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行为关系。不管互动法律行为的主体是谁,互动的法律行为相互之间的结构状态如何,这种互动一定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否则这种法律行为的互动就不是良好的,就很难形成行为上的法治状态。

三、法治行为是法治构架的灵魂与生命

笔者曾认为,法治由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和法治过程构成。[5]现在从行为法学的角度来看,法治构架中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构成元素被不恰当地忽视了。这个元素就是法治行为。它不是一般的构成元素,它甚至是整个法治构架的灵魂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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