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为法学研究的现实目标:法治
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了我们的时代口号。行为法学本身就是顺应时代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历史时期应运而生的。探求法治的精髓,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探索,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是行为法学的现实任务和重大课题。本文不揣冒昧,谨依据自己对行为法学的认识,对法治进行行为法学意义上的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法治概念及其行为法学定义
西方法学著作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的程序的观念,它包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及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超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中,法治指对不同社会的不同传统、愿望和要求的承认,以及发展的协调权利要求,解决争端和冲突,消除暴力的方法。它不是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程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可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1]
中国的一些法学著作认为:法治是与“礼治”、“德治”、“人治”相对立的法家的主张,它宣扬以法为本,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信赏必罚;法、势、术之结合。[2]在中国当代,一般认为,法治与“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一致。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3]
其实,对法治这一概念,我国学术理论界并无明确、统一的认识。就是一些以法治作为自己论题的学术著作,似乎也未能就法治定义作出一个较为普遍而全面的概括。法治,首先是指法的统治,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治国方略。此外,诚如笔者一直所认为,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它包括着以民主作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观念、原则制度和过程。[4]如果从行为法学的角度来考察法治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法治还应是一种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公共权力为代表的依法办事的社会法律行为的互动过程、结构及其结果。这一定义与前述定义并不矛盾。只是,从行为法学的角度来界定法治,更加丰富了法治的内涵,使我们更能准确地揭示和描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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