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刍议
对于那些没有负责机构的法律,如果这个法律不是没有意义的并且继续有效着,我们就必须确定其机构,以确保法律的实现。找到了没有具体的执行机构或负责机构的法律法规之后,全国人大的这一做法,就为我们提供了处理类似问题的经验。一旦发现有这样的情形,我们就迅速确定一个法定的负责机构,问题不就很容易解决了吗?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的措施,就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类似问题的范例。将既定的法律规定,予以应有的具体化,并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加以执行,问题也许就好解决得多,或者至少可以说就有希望得以解决了。现在全国人大注意到了工作程序的问题,并设立了专门的备案工作机构——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审查备案室来负责有关的工作,可以相信,我国的法规备案审查的工作必将得到实质性的推进。全国人民对这一机构及其工作寄予了厚望,以后就看这个机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在法规备案审查上给人民交上一张张令人民满意的答卷了。
全国人大的这一事例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法律事项就一定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但每一个法律或法规也总得有一个具体负责的机构来负责实施。或者它是立法机关,或者它是行政机关,或者它是司法机关,或者它仅仅是这些机关的某一个部门。我们当然没有必要为一个法律或法规的执行,就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果真如此,人民也将不堪重负。因为每一个机构都是由人民来供给的。我们所要解决的只是已经存在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良好执行的问题,而不是要增加多少个机关或组织。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在不增加人民负担的前提下,把法律确定下来的事情办好,从而得到人民的支持和信任。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如此,其他许多工作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做出很多很好的推论。
200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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