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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刍议

    
2000年10月1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委员长会议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立法法中关于法规备案审查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该程序规定了国务院、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要求后的审查程序,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后的审查程序。根据这一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的法规备案审查方式,是被动审查方式。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委员长会议修订了这一程序,将法规备案的审查工作方式修改为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并开展适度的主动审查。这一修改的意义是重大的,它将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在法律程序上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必将有助于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有了新的关于法规审查备案程序的规定,但是如果没有具体的工作机构来负责,其修改依然不会具有应有的社会意义。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新设了一个工作机构——法规审查备案室。在“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的消息被媒体报道之后,一些人便欢呼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终于启动了;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这距离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真正启动还十分遥远。我要说,这是非常可喜的进步,这一事例给了我们很多很好的启示。 

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法中早就确立了的,甚至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规定了具体的工作程序。按理,应该是进行得很好的了,但遗憾的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甚至流于形式。直至现在,全国人大从工作程序和组织机构双重角度采取措施,这些新的程序与机构将展开富有成效的工作。 

法律不被执行的原因是很多的,但有一个原因是十分重大而又普遍存在的,即有法律规定而无负责执行法律的机构,或有执行的机构而不负责。我们必须对那些没有执行好的法律进行一番考察。看看是有负责机构而不尽职,还是根本就没有负责的机构。有机构而不负责的,就有渎职和失职的问题。对于失职、渎职的机构,得有一个法律上的问责机制。通过对责任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追究,给人民和法律一个交代。尸位素餐,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情形,在法治建设中是绝对不应被允许的。肩负着执法重任的机构的懈怠,理当承担失职与渎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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