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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随感] “别人都说好”

    
别人都说好,就好么?有可能,不一定。但我们并不都能保持这种清醒的认识。有一种证明方式叫引证,我自己在作文时也不断引证。似乎引证得愈多,真理就愈多。大有“别人都说好,一定坏不了”的味道。其实,在我看来,引证多,只是具有更大的真理的可能性,而并不意味着有引证或引证多的就是真理。

  中国有个典故叫做“三人言而成虎”。尽管有“三人”言,谬误还是谬误,始终成不了真实或真理。就个人而言,难免有无知或者糊涂的时候,就群体而言,也难免有无知或者糊涂的时候。个人的无知与糊涂易于克服,而群体的无知或者糊涂就很难克服了。但群体无知或糊涂时,引证群体中其他成员的语录,恐怕终究还是错误。我赞成学术著作应有一定引证,它体现了对于别人劳动与贡献的尊重,也有利于证明自己理论的成立。但恐怕没有这样的逻辑:人家都说好,我也说好,因此我就是正确的。因为共同无知与糊涂的事也时有发生。一本著作一篇文章是不是一定要有引证,我深不以为然,关键是文章或者著作中有多少内容是有道理的。对于其他学科,我不甚了了,对于法学著述略有了解。现在有的法学著作引证多到了令人恐惧的地步,实在是不敢恭维。那种一本书一篇文章除了引证就没有自己的论证的,究竟是否一定是最好的作品,的确大可怀疑。

  一直都有人保持着这样的思维,外国人都说好的,就一定好。在法学领域,外国人似乎一直都在称道中国的调解习俗和调解制度,于是调解就是法宝了。于是就有人津津乐道于发扬调解的国粹,甚至不惜滥用调解——强制调解或胡乱调解。对调解的意义,我并无异议,它是当事人权利自主性的充分体现和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如果是因外国人称道,我们才坚持和固守,或由此推论,调解是权利的放弃,放弃权利——息事宁人(息诉宁人)也是最好的,问题也就大了。外国人对于中国调解习俗或制度的称道,恐怕并不是基于放弃权利的考虑,而恰恰是基于对于权利自主性的尊重和解决纠纷的经济性质——成本低而效益大。调解始终应当是自愿的,所以我们才批评那种强迫调解。强迫调解只能是对于权力的漠视与侵犯。

  别人都说好的,可能好,未必一定好,因此,关键要有自己的思想,而不是人云亦云;关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既不可挟古人以自重,也不可挟洋人以自重。我们属于我们自己,属于我们所处的特定时代与特定环境。所倚重的只能是理性,而不是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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