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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随感] 权力权利相去远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分别为Power和Right,构成单词的字母组合差异很大,极易区别。在汉语中仅有一字之差,是很容易被混淆的,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也实实在在地被混淆着。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有权力的人肯定有权利,而无权利的人也大抵没有什么权力,因此,权利和权力就被人们有意无意地混同了,甚至被相互取代。随着中国社会的走向法治,对于权力与权利的区分也就逐步地愈来愈重要。权力与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差别。


首先,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而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在总体的意义上任何权力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每一个国家机关以及每一个国家官员,他的权力都是由法律来规定或限定的。至多只是权力的某一部分或者方面,而绝对不可能拥有无限的权力。即使是拥有无限权力的唯一主体——人民,也是特定的。除人民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说,也不可能拥有无限的权力,而成为权力的终极来源与最后归宿。权利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在总体上,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一般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是任何公民都应当享有的。只有那些经过特定法律程序被剥夺了某些政治权利的人才有例外。即使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他们也还享有一定的民事经济权利,乃至文化生活的权利。即便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在所在国享有许许多多的法律权利和社会权利。


其次,权力的内容远没有权利的内容广泛。权力的内容总是与相应主体担任的职务相联系的。什么职位拥有什么样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拥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等,但是它不能拥有行政管理权,和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人民法院拥有法定的审判权,但并不拥有行政权、侦查权和检察权。即使是审判权,也会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既要受地域或行政区划的限制,也要受审判级别的限制。权利则不然,几乎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享受到遍及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权利。权利广泛得就是宪法也难以尽行开列,都只能作出原则规定。


第三,权力不能放弃,权利可以放弃。权力,除了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之外,都是与一定的职位或职务相联系的。如果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对于职责的履行,也就意味着对于相关权力的法律规定的违背,也就是一种渎职,一种违法。权力之不可放弃本身是由权力的义务性质所决定的。而单纯的权利则不然,它是完全可以由正在主题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以及怎样行使的。权利的放弃并不至于危害社会,而权力的放弃则会形成对于社会的损害,甚至直接损害的就是权利。如人民法院疏于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疏于行使检察权,那么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护,甚至会受到更大的伤害或者侵害,而权利的放弃则不会构成对于权力的任何伤害或者侵害。当然,一个权利意识淡漠的社会也必然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权利的过多放弃,虽然不至于造成社会的危害,法律也采取放任的态度,但是它必然会使社会缺乏活力,并为蔑视权利者提供了一个作恶的社会条件,社会的公正也会因此而受到伤害。权力的放弃后果远比权利的放弃危害要大,它直接地导致的是渎职的违法与犯罪。近期,人民检察院将原有的法纪检察机构更名为渎职检察机构,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改变,它有着权力法律意识进步的认识基础。


(《检察日报》2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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