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苑随感] 州官放火与百姓点灯
中国有一个成语叫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据说是源自宋朝。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记有:田登当了郡守,十分忌讳自己的名字,凡有冒犯者出现,田登大人必然生气,因此部下常常因此受到榜笞。于是举州都称“灯”为“火”。到了上元佳节,全州要依例放灯,书写告示的官员只好把应写“灯”的地方全都写成“火”。于是“本州依例放火三日”的文字也就写了出来,也就产生了中国的这一成语。看来田登大人的功劳还着实不小。后来人们就用这一成语来比喻,只许有权者胡作非为,而老百姓的正当言行也要受到限制的情形。从法律学的角度,似乎可以用另外的语言表述,即允许有权者滥用权力,而不允许老百姓正当行使权利。其实它表述的是一个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我以为,旧时代畸形的权力与权利观念,在法治建设中必然也必须受到清理。
偶读《重庆晨报》(2000年7月31日)报道:某县一55岁老农谢某被某劳教管理委员会处以劳教3年,经复议,仍不服,乃于法定期间内起诉于某人民法院。不巧的是误将“诉状”写成了“上诉书”,被法院认为是“信访申诉材料而转交给了其他部门”。劳教解除后,谢某到该法院询问邮寄“上诉书”的后续情况,方得知,因自己的笔误而丧失了诉权。谢某再次向法院请求诉权,被正式裁定“丧失诉权”。谢某请求撤消劳教决定的实体权利应否予以保护是问题的另一方面,现在的关键是他有没有诉讼的权利。老农由于自己的无知,将“行政诉状”写成了“上诉书”,显然有错误。人民法院将“上诉书”理解为“信访申诉材料”就没有错么?老农怎么错,也还有一个“诉”字在,这一个“诉”字至少表明了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于劳教决定的不服,并要请求人民法院审判。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竟然会将有“诉”字的文书当作“信访申诉材料而转交给了其他部门”,是否连老农都不如呢?结果是老农的小错导致了法院的大错,错的责任全都要由老农一方承担,这合理吗?须知道的是,老农现在所要求的仅仅是一个诉权啊!我们的法院是否也太吝啬了一些呢?即使是给老农一个诉权,对于人民法院有何损害呢?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和老农不当行使权利之间,为什么我们法院看到的总是老农的“错”而不顾及自己的“错”呢?权力,包括审判权力,您也同样不能对权利专横。
我进而想到的是,对于权力与权利的误解,仅仅出现在法院的工作中么?其实远非如此,我们的立法、行政,以及专门性的侦查、检察等,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是否还有许多我们觉察到或者尚未觉察到的误解呢?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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