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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随感]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

    
时有所闻,有的人民检察院惯于对申诉或者控告“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惯于“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听罢,不觉总是我心忧忧。

“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是多么轻松一句话啊!其实它是那么沉重。假如我不是作为一名法学教育工作者执教于高等院校,或者我是一个检察官或者我是一个法官,也许天天都重复着这样的话语。在以前我没有什么感慨。等我了解了若干案例之后,我终于发现这句话是那么有分量。检察官们,法官们,我们要“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当谨慎啊!

如果您是检察官,当您说出“不予受理”时,也许就意味着犯罪分子从您这句轻描淡写的“不予受理”中逃脱了惩罚而继续为非作歹,危害世人,蛀虫还是蛀虫,罪犯还在犯罪;也许就意味着受害的老百姓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还会遭到无端的侵害,承受着本不应承受的灾难。我不知有关的检察官是否想过:申诉者、控告者,或者其他被侵权者也许会因此“不予受理”而不再信任检察机关,不再信任国家机关,不再信任国家;也许会因此而失去生存的信心,或者会永远的失去本不应失去的希望。刻骨铭心的他们难免会抱恨终生。您知道一句轻易的“不予受理”的后果么?

假如您是法官,后果将同样不堪设想。如果您是立案庭的法官,您与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是不完全相同的。您几乎天天都会以口头的方式宣布对于某个起诉“不予受理”。您也许没有想过,由于您的“不予受理”,老百姓甚至连进入司法程序——获得最后救济的可能——的权利也被您剥夺了,当然更不可能有什么上诉的权利。结论只能是“告状无门”。或者是忍气吞声或者是孕育着更大的纷争和更为严重的后果。如果您是从事民事(包括经济)、行政审判的法官,您或许将立案法官的“不予受理”转变成为了“驳回起诉”。您的理由也许仅仅是在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上找不到具体的规定,您就轻易地采用了最简洁的“驳回起诉”。这种现在应当说是比较普遍的司法现实。凡是找不到裁决的现存根据的案件,法官们总是乐于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来解决。殊不知您的行为将会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您在表面上没有判决,实际上却作出了剥夺原告诉权的判决。您好象获得了没有审理案件、没有作出任何裁决的“心安理得”,但受害者的权益却可能因此而永远而得不到保护。您是一个智者,您就不应当有内心的安宁与平静。您不是没有审判,您实际上是宣判剥夺原告的诉权。这当然是您始料所不及的,但结果恰恰是如此。法官啊,“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一样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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