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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法以权利为目的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应义务为目的,而恰恰相反的是,它应当也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务的分别愈益明显。这时,由于物质财富的匮乏和人的需要所决定,人人都会有趋向权利、排拒义务的本能倾向。这种倾向体现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的各个环节,以至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究其原因就在于缺少关于权利的一般规则。法正是因此需要而产生的“一般规则”。生产力发展,私有普遍化,权利、义务进一步在更大的范围上分离。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和被主导者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也包括一定意义上的阶级斗争就愈演愈烈。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的法是以权利目的的。


一,权利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权利可以直接成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


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与执行。


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从权利性质上讲,权利的不断扩展、完善,也是人类、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征。四,权利较之义务,永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权利比义务更适合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更有益于人类的发展,权利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发展。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其实恰恰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却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检察日报》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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