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在西方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而且对于理性的理解也千差万别。在这里,我所使用的理性一词是指具有思想和意志的属性。而与理性相对应的不是感性、经验、愚昧、迷信,而是非理性。我以为,作为法及其价值的基础的人性,是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统一。
人性是理性的。这一观点在西方源远流长。柏拉图将人性分为三个部分,即理性、志气、欲望。其中以理性为最高。如果志气获得理性的支配,志气便表现为勇敢;如果欲望获得理性的支配,欲望便表现为节制;如果志气、欲望都获得理性的支配,人便获得正义的德性。法的作用就是禁止人们放纵欲望,使那些不能按照理性行动的人能够约束自己,以维护个人正义的品德。其后的亚里士多德、阿奎那、黑格尔等都对于人的理性有着重要的论述。在我看来,理性是人所独有的,是人与其他任何生命体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没有理性,人类就不可能认识到自身对于法这种社会规范的需求,也不可能自主地创设或者运用法来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制止恶行。正是由于人有了理性,才可能有自知之明。法是理性的产物并随着人的理性的进步而进步,而不是人类非理性的结果。
人性也有非理性的成分。亚里士多德在肯定人的理性的同时,也肯定了人的非理性。中世纪的神学法学,虽然肯定了神的理性和一定程度的人的理性,但由于其把神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把神的理性置于了人的理性之上,实际上是使理性被践踏,使非理性的神性占了上风。面对理性主义的兴起,非理性的经验主义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培根、休谟都怀疑和贬低理性的意义,强调情感与直觉等非理性的作用。我认为,在法的起源上,除了人的理性因素的作用之外,不可否认的是,人的非理性因素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的起源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人类迫于社会发展的压力,面对各种从未遇到的社会矛盾,在人类智慧初步发展的基础上,自觉不自觉地发现和采用的社会调整手段。法的产生具有十分特出的非理性色彩。也就是说,人类法的产生,不仅是因为人拥有理性,甚至也是因为人具有非理性。
人具有理性,也具有非理性。理性与非理性不是有或者无的差别,而只是一个主次差别而已。从法的产生历史来看,法是理性和非理性共同作用下的产物。从法的产生根据来看,人的非理性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人的理性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没有理性或者没有非理性,法都不可能产生。法的价值也因为人的理性与非理性并存而被确立了下来。在法产生以后,人类对于法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理性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和持续的。对于法的价值的理解,对于具有法的专业知识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来说,主要是理性的。而对于法盲或者半法盲来说,主要是非理性的。即使是法学家或者法律家,他们对待法的价值的理解与追求,也很难全是理性的态度和理性的方法。非理性依然会在一定层面和一定程度上发挥其作用。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构成了法的人性基础的重要方面,也构成了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的重要方面。
(《检察日报》2000.1.27《人性:理性还是非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