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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人] 假以盛名也是名誉侵权

    
在民众的心目中,似乎只有对于一个人的贬损性评价或者足以导致贬损性评价的言行才会构成名誉侵权。事实上并非如此。有许多名誉侵权,恰恰是因侵权人对特定主体的过高评价所导致的。用不实之词对于特定主体所予以的过高评价,同样是一种名誉侵权,甚至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名誉侵权。只不过许多人都乐于接受这种侵权,或者受到这种侵犯而难以言表罢了。

乐于接受侵权者是有的。不是作家的被称为作家,不是科学家的被称为科学家,不是文学家的被称为文学家,不是工程师的被称为工程师,不是教授的被称为教授,等等。有的人愿意接受这种侵权,甚至还会自己给自己侵权。前者至少是被动的,而后者则多少有一些主动性。乐于接受,甚至自己“自作自受”地戴高帽子,显然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即使有,也不会有追究之说。前不久我到某地开会,一自称的“学术青年”送上了他的名片,上列“法学硕士”诸项,并说他一直并且现在仍然受教于某某著名法学家门下。我与他言及硕士专业、课程、论文等事项,他只得坦然告诉我,这些都是假的,他不过是某三流大学的本科生而已,目的在于好接收案子,便于交流。我终于明白了。进而我心里产生了对他本科学历,对他导师之说的疑问。

然而也有例外的情形。有个朋友告诉了我一个故事:有一老先生,年事颇高,一直梦寐以求的是被评上教授职称。眼看各方面的条件都具备了。在评审中,一评委说,该兄早在一年前已经在发表文章时署名为“教授”了。另一评委接着说,“既然他自己已经给自己评上了教授,何需我们再给他评教授呢?”许多评委遂不再将本身就珍贵的票投于他的名下。老先生也就只好“来年再见”了。第二年评职称前他知道了上次的遭遇,遂一一诚恳说明其“教授”署名之冤枉:他根本就没有自称“教授”,而是某刊物编辑以为该先生已经达到了“教授”境界而随意添加的。众人明白后,其教授职称在一年之后,总算得到了落实。而这一年中,老先生所受到的误解、委屈、损失(工资与相关待遇)该由谁来承担呢?显然只能由老先生自己。其实那编辑和那刊物还真应当承担责任才对。他们的确构成了对于老先生的名誉侵权,导致了人们对于老先生的贬损性评价。

我相信,这并不全是有关编辑或出版机构的故意,其目的也许是很善良的,当然也许是非常邪恶的——不能排除其“只管自己包包满,不管他人升天不升天”的“险恶”用心。总之我是一个受害者,但是我却无法保护自己——多么深重的伤害啊!我的名誉的确受到了伤害,但受到伤害的绝对不仅仅是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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