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 “依法治国”不应被随意扩展
“依法治国”的口号和目标被确定以后,“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口号也纷沓至来。如果说这些口号尚无不可的话,那么,以后进一步提出的“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家”、“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就值得疑义了,如果演变成简单的“依法治民”就成为了法治的悲哀。
依法治国,国首先是一定政治权力结构的整体,是一定权力的化身,并由一定官员作为代表,其次才是指一定的区域,一定数量的居民。治的对象首先只能是权力。因为国是民的,国又是直接由权掌握的。首要的治国者是谁?是民;民通过什么环节来治国?通过治权来治国;民通过什么手段来治国?通过法。所以,才有依法治国是依法治权之说。严格地说,一定的区域是不足作为治的对象的,它至多只是治的范围。作为治的对象的只能是“权”(由官来负载)或者“民”。对于“民”的治是无足强调的,也是容易的。因为治民是“权”的职责。只要有治权就会有治民。而治权则是困难的。谁有权治权,回答是只有“民”,而“民”是抽象的存在。谁都可以说他是“民”,但其实至多只是“民”的一分子,而不是“民”的全部,也不等于“民”。“民”何以治权,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能够体现民意的法来约束权,使权在体现民意的法的范围内行使,这便是为什么依法治国是治权而非治民的原因了。
依法治国一旦被提出,我们就必须紧紧地把握其根本。将依法治国的随意扩展为“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除了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强调法的作用之外,难免会将依法治国简单化,使依法治国远离其本意。如果说其中主要强调的是要治相应区域中的“权”,也还未尝不可。如果是要理解为要治这一定区域中的民,那就恰恰走向了依法治国或法治的反面了。至于从依法治国进而推演出“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显然是对依法治国的随意扩展,甚至已经不是依法治国意义上的命题了。而“依法治家”明显是对法与治的误解。家是一个主要由道德规范,只有在事关重大或不得已才运用法律调整的社会细胞。也就是说,在家中除了最为重要的关系需要法律予以调整而不能不由法律调整之外,更多的家庭事务是无须法律调整的。如果一个家庭什么都需要法律调整,那么这个家实际上已经早就解体了。至少不是完整意义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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