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读到一篇文章,其大声疾呼:政府不能再败诉了。文章说,某省各级政府在去年一年的所有行政诉讼中全部败北。其言谈之中充满对于政府的同情与关爱。对此我毫无异议。一个省政府及其属下的各级政府在一年的所有行政诉讼中都败诉的事实,是应当引起我们警醒的。但是其对原因的认识,和所得出的结论,是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府的败诉?第一个原因可能是,法院故意与政府过不去,成心要让政府败诉。这不大可能。因为这一原因或结论的成立,必然会是各级法院甚至统管全国的最高法院也会与该省有关政府都过不去,我不大相信。一家法院与政府过不去有可能,所有相关法院都与政府过不去,就不太可能。法院与一级政府过不去,有可能,与全省各级政府都过不去,则不可能。如果真是相关的所有法院都与相关的所有政府都过不去,那么该检讨的就不仅仅是法院了,政府可能更应当检讨。其实,那些敢于让无理的政府败诉的法院和法官们是多么值得敬重啊!政府无理就让政府败诉的法院和法官,正是中国建设法治和法治国家所必须的,也是人民法院中“人民”这一规定性的本质要求。他们是在用司法的手段关爱政府和推进法治,依法行政也许就可以在这里起步。
第二个原因可能是,老百姓过于刁蛮。老百姓的“耍刁”肯定是“民告官”增多的重要原因。但是是无论您民怎么告官,告官的案件总不是由民来裁断的,民的胜诉与否并不是由民所决定的。既然是由非民的法院和法官来裁断的,我们有什么理由把政府败诉的责任强加在百姓的头上呢?试想想,多少年来,老百姓总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在共和国走向法治的时代,才获得了一个告官的机会,我们不为老百姓高兴么?他们不仅可以告,而且还可以胜诉,多么巨大的变化啊?我们应当为之欣喜才是。
第三个原因可能是政府自己违法或不懂法。因为政府的什么原因?可能是政府的违法。政府违法了,当然应当对人民承担责任。只有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才是真正的人民政府。我们的革命,我们的法治,我们的一切的一切不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么?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败诉又算得了什么?应当!值!关键是我们不能一再地侵犯人民的权益,当然也不能一再地败诉。也有人会说,有些案件不是政府违法,而是政府不懂法或者不懂诉讼,在法庭上“斗法”没有斗得过老百姓。这话就更值得思考了。第一,在一个百姓与政府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斗法”中,政府的法律知识还不如一个百姓,就这一点就足以引起政府的反思了。第二,人民法院也不会因政府不懂“斗法”就让他败诉。我相信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他们所依据的还是事实与法律。
政府败诉了,去找找原因是必须的。什么原因都可以去设想,但是最不可以忽略的还是应当思考:自己的行政行为有无违法?在哪些方面违法了?今后何以不再违法?不违法也就不会败诉,岂不是皆大欢喜?人民的权益有了保障,政府的形象有了光彩,人民法院也少了“讼累”,多好!我们惊呼政府不能再败诉了,是对的。但政府千万不能用对法院施加压力,用违法或非法的方式来胜诉——那本身又是违法,而应当用我们严格的依法行政来减少诉讼和赢得诉讼。若此,则政府幸甚,法院和法官幸甚,人民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