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 “检察院两把剑”
不久前,有校友聚会,言谈之中难免彼此玩笑。论及谁当上坐,来自法院的校友对来自检察院的校友调侃说,“你们检察院的该上坐,因为社会上早就说,‘检察院,两把剑,一把刺公安,一把刺法院。’你们是刺我们的,当然最厉害,理当上坐。”来自检察院的同学听后,笑而不答,哑然不语。
事后想来,这一顺口溜也还颇有意思。它至少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权力和监督行为的客观存在,甚至表明它有时也还确实监督有力。这里,多少包含着社会对于人民检察院职权和行使职权状况的认识与评价。对此,我们的检察官应当感到欣慰,因为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得到了民众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肯定。要知道敢于“刺——监督”公安和法院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至少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不可思议的。敬畏之情溢于言表。
然而这一顺口溜也多少表明了人们对于检察院职权的误解。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对象绝不仅限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等。
那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误解呢?恐怕,原因中包括有以下两种:一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较差,未能真切把握宪法和法律中关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既不全面——忽视其他方面的监督,也不准确——将监督等同于“剑刺”;二是,人民检察院除了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较为有社会影响之外,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等的监督则相对较差,以致被人们所忽略。
说到法律监督,我们都知道那是一件极其艰难的工作。在一个刚刚开始法治建设的国家,进行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对那些权力拥有者进行法律监督,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但是,为了法治的推进,不论多么艰难,最终我们也还得奋力前行,努力为之。中国法治大厦中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作为重要支柱。
对于民众的误解,当然要依靠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然而我们的检察机关自己是否就没有值得深思的呢?民众的误解是否是因我们工作的疏漏所导致?我们也可以反思我们的监督职权是否都全面而准确地履行了?即使它是全由民众误解所导致,而真正要彻底消除这种误解,也肯定离不开我们检察机关的实际行动。
我现在在想,要是以后,人们能说“检察院,两把剑,一把护法律,一把刺坏蛋。”,人们,或者大多数人们能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功能、作用有一个更为全面的了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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