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 司法官员的责任
司法官员的责任是什么?似乎很难从法律上完全厘清,统而观之,司法官员至少得对自己负责、对国家负责、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
司法官员是社会的精英。对他们自己负责尽管不是最重要的,但一定是最首要的。一个不能对自己负责的司法官员是不可能对国家、人民和法律负责的。对自己负责,首先是对自己的形象和司法生命负责。自己是法的化身,如果贪赃枉法或徇私枉法,就必然会失去作为司法官员本质的自我;东窗事发,当然就会失去了原本的和应然的自我。尽管可能素位尸餐,饱食终日无所用心,但作为司法官员的躯壳尚在,灵魂也早已出窍。那时的司法官员再不是司法官员了。实际上是“无我”的司法官员。对自己负责,更重要的是对自己的良心和良知负责。无愧于心,对于司法官员之重要,无异于生命之精魂。我曾遇到过两个中级法院院长。一个院长将他签发死刑判决而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名字一个一个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时不时翻阅。一个院长将其主管刑事案件时起的该院死刑判决,一一造册登记。当情势所逼,一个在公开枪决现场喊冤,而又讲不出任何理由的死囚被执行了死刑,她说她心中一直深感不安。至今仍时常重阅该案。我认为这就是良知,这就是良心。对得起良心,对于司法官员来说,不是一句轻飘飘的戏言,它可能关于一辈子的内心宁静。
司法官员是国家的代表,必须对国家负责。对国家负责,就要履行国家交付的职能。失职也就是对国家的极不负责。对国家负责还要表现为对国家的基础——人民的尊重和保护。国家与人民并不是对立的,没有人民就没有国家,动摇了人民对国家的信心,也就动摇了国家的基础。对国家就人民负责,就要有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对邪恶无所畏惧,对善良保护有加,为人民谋幸福。对人民负责是司法官员的重要责任。其所以出任司法官员就应是人民信任的结果,如果失职,显然是对人民信任的践踏。
司法官员,最终,也是最重要的,必须对法律负责。对法律负责了,也就具有了对自己负责、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而这种国家意志在根本上又应当是人民的意志。法律作为国家意志并不难,难的是要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如果法律真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那么坚持了法律也就坚持了人民的意志。因此,法律至上就应当是司法官员的行动,而不仅是口号。忠于法律应当是司法官员的生命和根本,是其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依据,是其对天、对地、对人、对己的法律保证,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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