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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法学家的责任

    
法学家,作为知识分子中的特殊群体,作为理性与良知重要代表之一,应当有独特的责任。在我看来,法学家的责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学家最首要的是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最起码的应当是学术上的“我”是真实的“我”。尽管必然会有今是而昨非的发展与变化。当年的“我”,可能是错“我”,但不应是伪“我”;今天的“我”,也可能是错“我”,但仍不应是伪“我”。“我”就是“我”,这就是对“我”自己负责。自己写下的文字,至少在若干年以后,面对儿孙还敢承认是“我”写的,那怕在以后看来是错的。而不是说,那时的“我”并不是“我”。那就实际上法学家自己在毁坏自己。真我,只是对自己负责的一个方面。而无愧于自我,则是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学家都有自己生存的时空,这个时空是特定而有限的。我们得对得起自己所生存的时代,得对得起哪个世界中曾经存在的我们自己。

法学家更要对社会负责。一个真正法学家也难免媚俗,但不应永远媚俗。如果长此以往,那就是自己的失职了。相对于社会,个人自我的完善是等而次之的了。我佩服那些勇敢承担起社会责任,对民众负责的法学家。他们或者奋力精进,以自己的心得贡献于社会;他们或者教化于社会,以自己的理性引导社会;他们甚至牺牲自己的许多许多,通过自己都感到委屈的方式,以求奉献于社会。这些都常常令我感动。法学家不能有益于社会就算愧对社会了,而用自己的理论有害于社会就更是罪不可恕。为什么会如此,仅仅因为你是法学家,而不是别人。

法学家要对现实负责。关注现实,是任何时代法学家的必修课。即使是从事法史研究的学者也概莫能外。关注现实当然包括实践的现实和理论的现实这两个方面。那种无缘无故的超脱于现实的法学家,是否真正具有应有的责任意识,是值得怀疑和不可敬重的。立足于关注现实是一个方面,不得有害于现实法和法学的发展则是另一个方面。作为法学家,你可以阐发许许多多的理论,但你不能对理论进行恶意歪曲以误导现实,也不能以邪恶的理论故意地把社会拉向专制、非法治的倒退。

法学家要对未来负责。我们难以不朽。任何时代,不朽的法学家总是凤毛麟角。人类历史已经数千年了,究竟有多少法学家在历史中留下了不朽的形象呢?追求不朽只能是高级追求,恐怕只对少数大师才具有现实的意义。而一般的,虽然无法企及不朽,但无愧于后世却是应当努力的目标。其实这又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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