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 有感于法学教师不懂法学
不久前,一个大学同学满怀忧心而又十分真诚地恳请我,他那从未学习过法学,甚至不知刑事诉讼法学为何物的弟弟就要在某大学执教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了,希望我能给予一些指点。我随口说,“对于刑事诉讼法学,我也只知其皮毛,恐怕难当此任。不过需要什么资料,凭借我在西南政法大学的便利,倒是可以给一些帮助。”
其后,话题也就被不经意地岔开了。聚会结束回到自己的书房才倒抽了一口凉气。法学还是学问吗?法学教育还可以神圣吗?一个从来没有学习过刑事诉讼法学的人,竟然可以给他们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刑事诉讼法学!天啦,刑事诉讼法可是一部决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程序法呀?刑事诉讼法学可是一门研究何以保护合法、何以制裁犯罪的科学呀?让一个对于刑事诉讼法学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的老师教出的学生去给被告人定罪量刑,岂不是要任意出入人罪吗?有谁知道将有多少冤魂、多少苦难从这里产生?
愈想,我愈害怕;愈想,我愈不敢想。不懂法学的人从事法律工作,虽然禁而未止、有禁难止,但毕竟已经为人们所诟病,所深恶痛绝。在高等法学教育不适当地膨胀的情况下,一些根本没有足够法学教师的高校也办起了法律系。不懂法学的人也从事起法学教育来,不能不令人恐惧。法学的科学性在过去曾受到畸形政策的无情践踏。似乎只要认识汉字,就可以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其他准司法机关人员更是无须什么法学知识。现在假冒——“掺水”已经发展到了法学教育上去。问题还不严重么?
法律法规是人类千百年锤炼而得的神圣规则,法学教育是自古就被视为神圣的事业,法学教师所从事的无疑是神圣的职业。如果法学课程不是由法学专家来讲授,实在匪夷所思!中国的法律、法治、司法,乃至法学教育本身无一不令人忧虑。不懂法学的人混迹于法学教师行列,他们或许有这样那样的苦衷,其本身也许有值得大众同情的若干理由。往往是,他们原本从事的是他们熟悉的专业,由于社会的发展,或学校的学科调整而使其无法或者难以继续从事原专业,于是改而从事法学教育。其中有自愿转业的,也有被动转业的。不管转业教师的原因是何,道理都是一样的,法学教授、副教授、讲师都可以不懂法学,更不能理解法之真谛,更况乎教鞭之下的弟子。这种法学教师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学生,还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吗?其危害,不知又要多少年才能清除,其给司法实践造成的灾难恐怕是谁也无法估计的,而且会比历史上遗留的法盲执法问题祸害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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