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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社会改革中的法律秩序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如何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社会改革,如何在社会改革中建立并维持新的法律秩序,是摆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面前的难题,也是社会改革家和法律实践家的责任。

法律秩序是启动社会改革的先导。除了由社会民众推动的社会改革之外,其他社会改革都是由社会管理者或其国家运用法律秩序作为重要工具来启动的。改革者常常在社会改革之初就创设新的法律秩序,然后运用新的法律秩序来推行改革。任何社会改革如果没有法律秩序上的许可就是非法的。所有社会改革若不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进行,就会因违法而被制止。在社会改革中,首先变革法律秩序,并用这种新的法律秩序来启动社会改革,就可以使社会改革依法进行,也可以避免“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更可以避免违宪改革或违法改革。即使是由民众推动的改革,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改革的推进,及其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如果放任违法改革存在,就必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破坏法治。

法律秩序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如果社会改革是由权力层启动的,那么权力层就应当首先运用立法手段将自己的改革意图法律化。如果改革是由社会民众发动的,改革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根据。即使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改革,一旦为国家所认可,也应当立即予以立法确认,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改革成果如果不能被转化为法律秩序,不能被纳入法律秩序的范畴受到保护,那么改革就可能受阻,改革的成果也可能得而复失。法律秩序确认社会改革的成果,也为社会改革新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立足点。这是社会改革继续推进的前提和不断发展的保证。法律秩序对社会改革的确认还有利于保证社会改革的方向,使社会改革不至于在改革的道路上失落自我或无所依归,也才能使社会改革始终不渝地坚持既定的方向,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在新的基础上向新的目标迈进。

法律秩序克制社会改革的震荡。社会改革当然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也会有阻力、有震荡。如果震荡过大,就可能引发社会动乱。任何社会动乱,不论如何辩证地看待其相对性,就其本身来说都是社会的疾患。它可能使社会的发展出现梗阻,使社会的脚步被迫倒退,使社会的文明遭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走向社会改革目标的反面。如果震荡过大,还可能葬送社会改革本身。如果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法律秩序,使社会改革在法律秩序中进行,就不可能引发过大的社会震荡。即使引发了,改革者也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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