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报与法律的公开......
政报是各级政府行政的重要文件。以前总是多多少少地具有神秘的色彩。两月前,在某直辖市的地方报纸上见到报道,新的一年中在其街头报亭中将可以出售和购买地方政府政报。该报的一短评对此大加赞颂,我亦深为钦服。
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人们都能够在其市政大厅或省政府大厅随便获得政报乃至相关的法律文件,这都不足为奇,在中国的确是一件罕见的事情。先说法律,中国的法是从“临事制刑”开始的,逐步过度到成文法的产生,才有了成文法的“藏之于官府”。虽然同时也讲“布之于百姓”,而且这也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如何让百姓真切地了解法律,确实是中国数千年以来都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历代的官员看来,民众是否知道法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百姓不要违反法律。一旦胆敢违法,那当然是定惩不饶。至于百姓知道与不知道法律,对于法律的执行来说是没有影响的。这种观念一直影响和延续到现在。细细想来,这是很不公平的。人民既然不知道法律,人民又怎么能遵守法律或者不违反法律呢?制定法律的人不让人民知道法律,又有什么理由要求人民去遵守或者不违反人民并不知道的法律呢?也许是孤陋寡闻,我从来没有看到中国哪一部理论著作发出过这样的疑问。倒是乡间的老百姓一旦稀里糊涂地违法要被追究责任了,他们则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我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啊,不知道,违反了也要承担责任?!但是在这时,同样没有人认真对待这种疑问。即便是那些得人钱财为人“辩护”的“辩护人”也多是一板正经的解释说,“法律并不因为你不知道而违反了,您就可以不受处罚。”老百姓也会似懂非懂地带着疑惑承受了处罚,接着又是新的不知法的违法者发出同样的疑问,“辩护人”又重复地解释着,学者们依然熟视无睹,社会依然按照既定的轨道在麻木不仁的路径上前行。那委屈的疑问竟从来没有引起过足够的正视。法律尚且如此,至于那些政府规章或其它各种政令,更是以“藏之于官府”而人所不知著称。
随着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法律的公开性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普法开展了起来,法律文件的出版发行也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并大抵可以在大城市或部分乡镇的书店里买到。但是政府一向以文件形式发布的各种规章、政令,于老百姓来说,还是秘密。往往还是要有一定级别的领导或者干部才能阅读。现在,这一在过去被视为神圣而神秘的文字,也可以在大街上见到;就是一般的庶民也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而获得知悉,多么巨大的变化!我们不能不由衷的高兴,并为之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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