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
(三)贫困者救济法律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相当落后,在改革开放中各地发展极不平稳,公民收入也拉大了差距,于是救济贫困者的法律工作具有更为特别的意义。就大的范围讲,我们有扶持贫困地区的责任,就小的范围讲,我们有救济贫困家庭(或称贫困户)的责任。二者的基本救济都必须靠国家法律予以保障。
贫困者救济法律应首先明确确立社会贫困的基本标准,明确何为贫困。法律确立的贫困标准应以能否保持最低生活水准为依据。法律对贫困者的救济也只能以保证贫困者最低生活水准为限。否则,国家和社会就难堪重负,同时也会助长社会的懒惰与依赖情绪。
对于贫困者的救济是扶助性的。应尽可能改变传统的纯支助消费的性质。由向贫困者“输血”进而成为帮助贫困者“造血”,帮助贫困者增强生存能力,改善生存条件。国家和社会对于贫困者的救济,也可以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在使贫困者在获得救济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财富,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贫困者的造血机能。
救济贫困者的目的首要的当然是保证贫困者的生存,但更进一步的追求则应是帮助贫困者渡过暂时的困难,使其奋发图强,早日脱贫致富,实现我国极其重要的经济目标——共同富裕。
(四)受灾者救济法律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有史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一些地方,一些社会成员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灾害。受灾救济就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公民来说,当然属于临时性的社会救济;如果就整个国家来说,就可以说是长期的社会救济了。近四十多年来,仅农民受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者,每年都达5000万人以上,大灾之年甚至超过1亿人。城市中因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者,城乡因非自然的意外灾害而生活困难者尚不在其中。国家和社会每年都要为此作出极大的努力。
对于灾害遭受者,我们当然要在精神上鼓励其相互帮助、勤俭节约、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但是受灾者不能克服的困难,国家必须予以必要的救济。我们应将这种救济法制化,予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受灾救济应考虑救助与扶助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受灾者的最低生活需要,二是要有利于受灾者摆脱灾害带来的经济困境。救济受灾者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可以用发放实物的方式,可以用发放货币的方式,也可以用以工代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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