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关于站主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搜索
返回首页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ba aa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坛时讯  呓语实录
法学-卓泽渊 » 法与经济 » 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
    Print


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

    
(三)贫困者救济法律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相当落后,在改革开放中各地发展极不平稳,公民收入也拉大了差距,于是救济贫困者的法律工作具有更为特别的意义。就大的范围讲,我们有扶持贫困地区的责任,就小的范围讲,我们有救济贫困家庭(或称贫困户)的责任。二者的基本救济都必须靠国家法律予以保障。

       贫困者救济法律应首先明确确立社会贫困的基本标准,明确何为贫困。法律确立的贫困标准应以能否保持最低生活水准为依据。法律对贫困者的救济也只能以保证贫困者最低生活水准为限。否则,国家和社会就难堪重负,同时也会助长社会的懒惰与依赖情绪。

对于贫困者的救济是扶助性的。应尽可能改变传统的纯支助消费的性质。由向贫困者“输血”进而成为帮助贫困者“造血”,帮助贫困者增强生存能力,改善生存条件。国家和社会对于贫困者的救济,也可以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在使贫困者在获得救济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财富,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贫困者的造血机能。

       救济贫困者的目的首要的当然是保证贫困者的生存,但更进一步的追求则应是帮助贫困者渡过暂时的困难,使其奋发图强,早日脱贫致富,实现我国极其重要的经济目标——共同富裕。

(四)受灾者救济法律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有史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一些地方,一些社会成员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灾害。受灾救济就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公民来说,当然属于临时性的社会救济;如果就整个国家来说,就可以说是长期的社会救济了。近四十多年来,仅农民受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者,每年都达5000万人以上,大灾之年甚至超过1亿人。城市中因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者,城乡因非自然的意外灾害而生活困难者尚不在其中。国家和社会每年都要为此作出极大的努力。

       对于灾害遭受者,我们当然要在精神上鼓励其相互帮助、勤俭节约、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但是受灾者不能克服的困难,国家必须予以必要的救济。我们应将这种救济法制化,予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受灾救济应考虑救助与扶助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受灾者的最低生活需要,二是要有利于受灾者摆脱灾害带来的经济困境。救济受灾者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可以用发放实物的方式,可以用发放货币的方式,也可以用以工代赈的方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卓泽渊 教授
 卓泽渊个人简历





 卢云教授生平简介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网时讯  
关于网主.. |.. 版权说明..| .. 网站简介..| .. 学术历程..| .. 网站希冀..| .. 联系网主..| .. 后台管理..| ..学术观点
法学-卓泽渊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c) 2004 Juristic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road Medi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