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
在未来的立法中,残疾人救济法应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法典化,并应特别突出以下法律规定。
1.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大量的残疾人都难以就业或无法就业,法律应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规定特别的法律优惠条件,对残疾人非个体就业的就业保障、职业培训、工资保障、劳动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对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工商登记、税务征收、杂费缴纳等都予以特别的法律优待。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
2.残疾人教育的法律规定。残疾人是身体上的残疾人,不应是文化上的残疾者。他们身体上的残疾也导致了接受教育上的困难。社会对其教育问题一直未能有效地解决,我们可以制定比较完备而专门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具体规定残疾人的入学、升学及其所需经费的负担问题。
3.残疾人康复的法律规定。我国残疾人数量相当惊人,残疾人的康复任务特别繁重。这项任务的完成除了大量的人力投入外,还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支出。法律应明确规定残疾人康复的资金分担事项,保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制定专门的《残疾人康复条例》予以具体规定。
4.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法律规定。残疾人能劳动就业的,一般都可以解决其生活来源问题。而身体状况决定无法劳动就业或找不到劳动就业门路的残疾人,其生活来源就无法保障,更谈不上教育问题和康复问题了。我们可以制定法律,对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予以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济和基本生活供养。
此外,我国法律还应对残疾人遭受虐待、侵害、歧视等问题予以法律调整,给残疾人以确实的人身保障。
(二)孤弱者救济法律
孤弱者包括无亲无故又不能独立生存的孤老和孤幼。由于失去了可以依赖的亲友,加之自身年龄、身体状况的限制,孤弱者在社会中难以生存,于是他们的基本生活就需要法律予以特别的保障,使其获得必要的社会救济。
就孤幼来说,国家和社会也应予以救济。如果说孤老救济的基本内容主要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话,孤幼救济的基本内容就应包括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障其学习与就业。国家和社会除了负担其基本生活需求以外,还应负担其教育费用,帮助其走上自立之路。国家的孤幼救济法律应包括孤幼的基本条件、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和就业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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