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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

    
      社会救济法律与社会保险法律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两大基本支柱。加强对社会救济的法律规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使社会救济作为社会保险的并行措施,与社会保险一道对社会发挥保障作用。它有利于社会救济对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险的补充,切实保证社会平等。它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的分配秩序在内的整个社会秩序,实现和保证社会的安全稳定。它有利于实行人道主义,保证社会的基本人权,赋予被救济者应有的法律权利。它有利于改革原有的社会救济法律,确认社会救济改革的成果,构建新型完备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救济法律。

      如何构建新的社会救济法律呢?笔者认为,社会救济法律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残疾者救济法律

       我国1987年对残疾人口进行了首次抽样调查。据调查情况推算,我国约有5164万残疾人。其中语言残疾者约1770万人,智力残疾者约1017万人,肢体残疾者约755万人,视力残疾者约194万人,综合残疾者约673万人。根据调查情况分析,全国每五个家庭中就有一家有残疾人。残疾人所受教育程度特别低,文盲占半数以上。其中大部分残疾者的生活都是由家庭或亲戚供养,而靠国家和集体救济的仅占2.65%,靠个人劳动收入的仅占30.27%。鉴于我国残疾人的以上基本情况,我们完全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实行人道主义的社会救济,以适应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发展的需要。

      从1949年以来,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兵役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残疾人的专门法律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批转了《关于保护和扶持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批准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了《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关于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组织盲聋哑残人员举办经济实体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或法规性文件。各地方法规中也有许多关于残疾人救济的规定,甚至专门的残疾人救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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