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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

    
        1、对已有的医疗保险法规和准法规性规定,进行全面的清理修订,改变现行医疗保险法规陈旧混杂的局面,制定较完备的医疗保险法规。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按照国家机关职工医疗保险、事业机关职工医疗保险、企业组织职工医疗保险、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和农村村民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既可以分别制定单行条例、规章,也可以在统一的医疗保险法规中分别规定。

        2、确定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医疗费合理负担比例,改变以前医疗费的纯社会福利性质。这样,可以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可以树立个人医疗费使用上的节约观念,减少医疗费使用上的浪费和滥用,控制不合理的医疗需求。这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和社会保障的法律原则。国家、集体、个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责任,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分摊,努力实现基本公平和公正。

        3、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规定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的方式、途径,规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等等。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医疗保险的社会化。同时,由于医疗基金是统筹的,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上的监督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关注而得以加强;人们在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时会倍加珍惜,而减少浪费。

        4、建立医疗保险管理上的相互制约机制,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人、使用人及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目的在于保证医疗保险机制的正常运转,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医疗需求得到应有的满足。

(四)工伤保险法

       拟制新型工伤保险法规,可以考虑以下思路:

       1.确立工伤保险法律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法律主要应确立强制性工伤保险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或无过失补偿原则,区别对待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补偿工资损失原则,实行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原则。其中,区别对待原则包含着区别因工受伤与非因工受伤,区别工资损失与非工资损失,区别各地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区别各种工伤等级。个人不缴费原则表明,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义务只能由雇主或企业行政负担,而不能加之于职工个人。



三、社会救济法律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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