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
(2)共同负担的筹资原则。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和企业,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筹集基金的方式实际上是无筹无集,从根本上说,不利于养老保险的风险共担和基金积蓄。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的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一是可以减轻国家和企业的重负,为我国社会顺利渡过老年高峰期创造条件,作好法律制度和基金积累的双重准备。二是可以培养和增强职工在养老保险上的参与意识和责任观念。三是可以体现养老保险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权利都是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没有无法律权利的法律义务,也没有无法律义务的法律权利,养老保险法律也概莫能外。四是可以引起个人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关注,调动个人参与养老保险管理与监督的积极性,促使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和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3)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在国际上,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模式有三。即,现收现付,不留积累;完全积累,长期储蓄;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第一种模式,国家和企业负担较轻,在老龄化速度缓慢的情况下较为适用,一旦老龄化加速,国家和企业的财力就较难维持或承受。第二种模式,保险状况比较稳定,但是企业的负担却较重,特别是在效益平平或不佳时,更是难以支付。第三种模式介于前二者之间,比较适中,比较灵活。相较之下,第三种模式较为适合我国国情。既能考虑到国家、企业的状况,也能考虑个人的利益;既不过多增加现实的负担,也能为今后的老龄化加剧作一些基金准备。我国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已将其明确确认。它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根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在未来的法律规范中应予以具体确认。
(三)医疗保险法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对医疗保险实行法律规制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原有的医疗保险法律在今天已很不适宜了。其主要的弊端是:
我们应适应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需要,运用法律确认这一改革的成果,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费需求,加强管理、克服浪费,有效利用各种医疗条件,保护社会劳动力,为社会发展服务。其基本的思路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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