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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

    
      (4)新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应保证社会的基本公正,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程度上协调社会分配,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养老保险既要反映被保险人对社会的贡献,也要保证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使其不至于因年迈而无法生存。同时,还要通过养老保险的方式保证老人在社会分配中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中建立、运行。

      (5)新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应符合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历史方向,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

      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本身就是维护老年人权利的产物,是老年人其他一切权利的重要基础,是老年人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人类社会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新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应通过对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推进社会的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进程。

      2.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法治化走向。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近年来逐步改革,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准法规性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很不完善,但养老保险制度的法治化新构已渐露雏形。新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上可以考虑:

      (1)分别规制的立法模式。由于社会工作及其保险性质的不同,养老保险立法不可能千篇一律。我国应当建立起相互平衡、相互区别的五类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养老保险法律的整体。养老保险的五类制度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村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五类制度划分的主要标准是被保险者的工作性质和保险需求,主要目标是有益于保障各类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促使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曾有学者和机构主张按所有制即全民、集体、私营、“三资”的性质划分养老保险类别,或按固定工、合同工的用工形式划分养老保险类别。笔者认为这种划分不利于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不利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应予抛弃。我们可以先就以上五类养老保险制度分别立法,然后再综合制定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典。也可以一开始就制定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典。在这一法典中分别规定各类养老保险制度,或在这一法典下分别制定各类单行的养老保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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