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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

    
      (1)新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应有利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有助于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过于狭窄和保险标准的出人参差,影响着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业,也许由于养老保险较好较高,而导致劳动力的不当流入。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的产业,也许由于养老保险较差较低,而导致劳动力的不当流出。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有助于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有助于社会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的合理配置。

      (2)新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应有利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保证不同企业的平等竞争。

      养老保险本身就应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其主要工作理应由社会保障机构承担。如果硬把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强加于企业头上,企业就难以专心致志于生产活动,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真正成为能独立承担法律义务、享受法律权利的经济活动主体。新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应有利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新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应克服企业养老负担畸轻畸重的传统积弊,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使企业摆脱养老保险的不平等拘束,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各展雄风,公平竞争。否则,有的企业养老负担过重,就可能因不堪重负而无力竞争。这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新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应为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3)新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应发挥国家、企业、个人在养老保险上的积极作用,使养老保险确实有效并不断完备。

      养老保险成为无需个人投入的纯福利,是旧体制的重大弊端。一旦国家或企业无法完全负担,就使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虚设。新的养者保险法律制度应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在养老保险上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实行养老保险金的合理筹集,合理负担。一旦养老保险上集中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义务,就可以使养老保险基金获得更好的保障。既不过多增加个人负担,又能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并且可以很自然地调动个人对养老保险事业关心和监督的积极性,从而使养老保险的纯福利性质得到克服,确保社会养老保险被切实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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