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关于站主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搜索
返回首页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ba aa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坛时讯  呓语实录
法学-卓泽渊 » 法与经济 » 社会分配的法律规制
    Print


社会分配的法律规制

    
      在我国的社会分配中,按劳分配并不是唯一的分配形式。在按劳分配以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分配形式,诸如按能力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需要分配等。对此,法律应予以明确的确认,为法律保护和法律调节创造条件。

      非按劳分配的法律地位,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

      其一,多种所有制并存是非按劳分配得以法律确认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生产力状况决定并要求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有自己相应的分配形式,而按劳分配主要地是与公有制相适应的分配形式。我国目前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形式远非仅限于按劳分配。离开了非公有制经济,非按劳分配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离开了非按劳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就失去了经济的实现形式。作为非公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在多种所有制基础上的法律必须确认非按劳分配形式。

      其二,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是非按劳分配得以法律确认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不能不归个人所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要求劳动者能在社会中自由选择社会职业,把自己的劳动力投放到自认为最适宜自身,最能发挥自身特长,并为社会需要的部门中去。劳动力的部门流动为多种分配形式,包括非按劳分配形式,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宪法既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当然就应确认不同劳动的不同分配形式,确认与某些劳动相适应的非按劳分配。

      其三,个人财产的合法使用权是非按劳分配得以法律确认的要因。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财产的使用是多渠道的,公民对其使用渠道享有充分而广泛的自主权利。随着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公民的财产除了用于自身的物化消费之外,还可能用于存款储蓄、购买股票、购买债券、转借出租,等等。公民财产的这些非物化消费使用就会带来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非按劳分配收入。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当然包括这些财产的收益权在内。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也应确认非接劳分配的法律地位。

2.实行非按劳分配的法律调整

        对非按劳分配实行法律调整,还必须考虑,确认各种非按劳分配的合法地位;划定各种非按劳分配形式适用的社会范围;防止非按劳分配形式的不当适用;调节非按劳分配的收入,使过高分配和过低分配都得以适当调节;保证非按劳分配遵守最低工资法等的禁令,履行必要的税赋义务等。

上一页  1 2 3 4 5 [6] 



 
卓泽渊 教授
 卓泽渊个人简历





 卢云教授生平简介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网时讯  
关于网主.. |.. 版权说明..| .. 网站简介..| .. 学术历程..| .. 网站希冀..| .. 联系网主..| .. 后台管理..| ..学术观点
法学-卓泽渊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c) 2004 Juristic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road Medi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