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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配的法律规制

    
(3)事业单位的工资法律制度。

   

     我国的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状况可以分为三个大类:一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二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三是经费自立的事业单位。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法律应规定相应的工资制度。

     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律应为其制定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工资经费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结余自主分配。法律应为这些事业机构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该类事业机构的等级划分标准,人员编制方案,考核评估方法等。确定上述因素与事业机构工资基金总额的关系,使该类事业机构的工资既稳定又灵活,稳而不僵,活而不死,稳中有变,变中有稳。法律应为这种稳定与灵活提供必要的途径和保障。

     对于差额拨款的事业机构。法律可以确定一个基本的规则,根根减拨事业费的程度核定其工资总额,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进行工资分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亦可实行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对于经费自立的事业单位,法律应使其脱离事业机构的轨道,为其企业化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旦将其企业化,就应立即“断奶”,工资分配由单位自主进行,实行企业工资法律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工资制度和工人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制度,为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它包括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前者主要体现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高低和所负责任大小,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后者主要体现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事业单位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中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奖励制度、正常增资制度和地区津贴制度。

以上工资制度的改革方案已在我国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他们对于中国新型工资制度的建立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为了巩固和完善这一新型制度,必须重视事业单位的工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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