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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配的法律规制

    
       竞争性企业是企业中主要的部分。竞争性企业的工资应由市场形成,由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法律对其的主要作用,一是通过立法确保企业享有工资自主权。保障企业有权确定内部工资标准,有权采取适当的工资形式,有权调整内部工资关系。二是通过立法确认企业工资基本制度。明确规定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等工资形式,结构工资、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浮动工资等工资制度,引导企业对工资形式和工资制度进行选择。三是通过立法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工资税法是国家对企业工资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国家运用工资税法或个人收入调节税法、个人收入所得税法,保证工资关系的基本合理。四是通过立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的最低限额,使企业工资能保证职工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必需的最低生活费用。《最低工资法》的规定有益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秩序,也有益于国家对工资及社会分配整体实行宏观调控,为企业工资提供一个最基本的参照系数。

      非竞争性企业,如邮政企业、供水供电企业、公共交通企业、环境保护企业等,他们在经济性质上具有非竞争性和自然垄断性,无法进行市场竞争。否则就可能危害社会利益。这些企业一般都是国有国营,他们的工资收入总量不能由市场决定,只能由国家决定。法律对于非竞争性企业工资的作用在于,保证国家有关机构能根据市场供求和商品比价,准确地模拟市场价格,确定产品价格或收费标准。必要时还可以运用税收、利息等杠杆进行调节,保证非竞争性企业的收入。在此基础上,非竞争性企业的工资实行模拟市场型工资制度,参照竞争性企业的社会平均工资率,确定非竞争性企业的工资率,进而确定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和各类各级职工的工资数额。我们应当确立非竞争企业工资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实行工资的税法调节,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法律,使非竞争性企业与竞争性企业职工在工资分配上基本公平。

(2)国家机关的工资法律制度。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法应坚持正常增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经过法定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就应有一定提升,保证其工资逐步地不断提高,保证他们与其他人员,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正常的分配关系得以协调和维持。工资法应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期提薪原则法律化、具体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起正常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制度,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得到法律的应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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