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构想
一、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特征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应是一个有机协调的整体,它应当具有统一性的基本特征。所谓统一性,即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应是一个法律法规群体,是一个系统。虽然它们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具体内容和特定目的,但其相互之间,内容应是相互关联、相互协调的,而不应彼此分离、相互冲突;目的应是协调一致,并具宏旨的,而不应相互抵触、各求其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不论内容上或形式上都应是一个分类合理、组合有机、协调统一、功能齐全的整体,是各有关法律法规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能够发挥良好的整体功能,产生良好的整体效应。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实际上是由我国市场经济本身的统一性所决定的。首先,我国市场经济在市场体系上应是统一的,不仅应包括生活资料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在内的商品市场,而且还应有包括资金、劳动、技术、信息、房地产等方面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和建筑、外汇、保险、旅游、服务等方面的细分化市场,以及作为市场转化形态的期货市场、租赁市场、文化市场等。这些市场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构成统一的市场体系。其次,我国市场经济在调节手段上应是统一的,单纯的计划调节必然要被取替,普遍的双轨制调节毕竟只是权宜之计,计划调节、双轨制调节都应转向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调节机制。再次,我国市场经济在地域范围上应是统一的,在国际上应与国际经济对接,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在国内应防止和消除地区封锁、地方垄断,并考虑到包括港澳台回归后的市场统一问题。
二、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框架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律、主体法律、手段法律、分配法律和监督法律。
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律,可以称之为宏观调控基本法。主要规定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原则、范围、权力、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旨在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确立基本的法律依据,在总体上指导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宏观调控的主体法律,可以称之为宏观调控主体法。内容包括各宏观调控主体及其相应的调控权力,各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宏观调控主体所拥有的调控手段和必经的调控程序,各宏观调控主体对自已调控行为的法律责任,被调控主体违反相应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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