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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探析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由法律规制形成的法律关系,较之一般法律关系有其独特的内容和特点。

      这一法律关系已不仅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一般法律关系。这是包含着五要素——目标、主体、内容、客体和程序的特殊法律关系。

      这一法律关系的目标,是该法律关系社会意义的法律体现,是法律对该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期望,也是法律关系主体应追求的理想。该法律关系的目标可能是法定目标,也可能是约定目标;可能是长期目标,中期目标,也可能是近期目标。具体地说它要求的可能是社会经济总量平衡,社会经济结构合理,也可能是价格的稳定、下降、上升,或税收的征、减、免,信贷的扩大、紧缩等。不论是怎样的目标,都应当是明确、肯定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

      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调控者和受调控者。调控主体必须是拥有相应调控权力的政府组织或经法律特别授权的特定社会机构。不论是政府组织或特定的社会机构,其宏观调控权力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即法律的明确授权。接受调控的主体则可能是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调控主体在法律上是特定的,而受调控主体在法律上一般是普遍的,不特定的。

      这一法律关系的内容,不仅包括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律责任、法律权力和法律利益在内。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在宏观调控中对对应主体,以及对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它不能被放弃、转让、免除,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性和必要性。这里的法律权力是指政府在宏观调控中所应拥有的权能和力量。它包括政府作为调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决策权、指挥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这里的法律利益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承担了某种责任或行使了某种权力后应当获得的法定利益。

      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宏观经济调控中权利、义务、责任、权力、利益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行为,当然也包括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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