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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措施

    
地方保护主义是公平竞争的障碍,是对公平竞争的破坏。要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必须运用法律坚决、有效地控制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发生。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的规定上和地方执法上。

     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早已初露端倪。其主要表现在无视宪法、法律规定,擅自扩大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制定权限,在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赋予地方经济活动主体特别的生产、经营权利,以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阻碍本地与外地之间的商品、技术、人才、资金的自由流动,使本地经济及其相应主体在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或对本地区的违法犯罪予以包庇、纵容,以谋求非法、非正当的地区经济利益。

     地方执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在经济纠纷受理上的表现。其一,对应予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发生在本地区的违法犯罪不予受理,或推给非执法部门处理,使外地受害人难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其二,对不属于本地管辖的纠纷,执法机关(包括仲裁、审判机关等)予以受理。其三,对本地与外地均有管辖权的纠纷,本地有关机关配合本地当事人抢先起诉或投诉,若外地有关机关已经受理,本地有关机关甚至不借改变受理时间,与外地有关机关争夺管辖权。其四,面对外地控告者,本应受理的纠纷不予受理,使外地当事人告状无门。其五,将本应由自己受理的纠纷,交由下级管理,由自己处理上诉或复议等,陷外地当事人最终也有冤难伸的不利地位,以彻底庇护本地当事人。

      3.在执法协助上的表现。其一,拒不接受外地有关机关代为调查取证的委托。其二,拒绝协助外地有关机关对裁决的执行。其三,拒不协助外地有关机关的执法工作。其四,为外地有关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设置阻碍,在外地有关机关保全前,借故先行保全,在外地有关机关的执法活动中,为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等等。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是极其严重而普遍的,笔者在此仅侧重论述其在法制和竞争两个方面的恶劣影响。

1.破坏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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