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争的法律规制
二、竞争的法律规制形式
对竞争实行法律规制的形式,学术界少有综合概括。在笔者看,大体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引导竞争。这是一种从正面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制形式。它通过以民商法为基础、以民商法中的合同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指导市场竞争,保证市场活动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 信用。在这个意义上规制竞争的方式,侧重于引导,其主要现行法规,在我国表现为《民法通则》,以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以及作为行政法规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等,以及相关的产品质量责任法、商标法、计量法、标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从发展的眼光看,我国应制定专门、统一的合同法,以更好地引导竞争的发展。
二是规范竞争。这是从限制不正当竞争和反对垄断的角度,来确保竞争正常进行的法律规制形式。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违反商业道德和竞争法律的行为。如前所述,正常的竞争应是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均不是用正当的手段、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进行的。他们往往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损害竞争对手作为条件,运用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手段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违背市场法则,损害消费者或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二者联系十分密切。在市场经济中,垄断是激烈竞争过度发展的结果,往往是不正当竞争的追求目标和必然结果。垄断一旦形成,一方面会限制、抑制竞争的开展,另一方面又刺激、加剧了不正当竞争的发展。由于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危害及其密切关系,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或分别立法,或合并立法,都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予以了法律限制,以确保市场竞争的顺利进行。这类法规从限制非法竞争的角度确保合法竞争的开展。
三是保障竞争。正当的市场竞争除了可能受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干扰和破坏之外,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诸如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妨碍和影响。法律对市场经济中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清除,就能为竞争的正常进行创造条件、提供保证。因而,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发展正常竞争,还必须加强有关立法以禁止市场经济中的地方保护现象和行业保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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