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价格法律机制的构建
(1)价格违法行为的纠举。由于经济体制尤其是价格体制的改革,以前价格法律中所规定的许多价格违法行为都可能因此而难以产生或不再被视为违法行为;有些仍被视为违法的价格行为也可能因此而产生范围或程度上的变化;新的价格违法也可能因此而产生。为此,特别要求我们在法律上严格界定各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目前的价格体制改革中,可能出现一些难以在法律上确定其性质(合法或非法)的行为。对此,价格法律监督要特别慎重,对合法的价格行为和违法的价格行为应严格区分。比如,是“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自销”,还是“计划内转计划外高价销售”?是“清仓利库”,还是“计划内转计划外加价销售”?是“自立名目滥收费用”,还是“收之有据”?是“泄露国家价格机密”,还是正常的价格信息服务?等等。价格法律监督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纠举仅靠专门的监督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价格违法行为的制裁
制裁价格违法行为是纠举价格违法行为的必然要求。对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或同时采用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刑事制裁的法律制裁措施。我国原有价格法律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制裁上所表现的疲软和无能为力,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一是要避免行政处分、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相互取代,确保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处罚。二是要避免对价格违法的法人,只处罚法人或只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并罚的现象,实行双罚制度,确保价格法律的应有权威,确保良好的价格法律秩序和良好的价格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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