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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与经济 » 市场价格法律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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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法律机制的构建

    
      (4)价格管理中应建立并健全价格信息系统,开展价格信息服务。价格信息的灵活与发达是市场价格机制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价格决策主体的正确决策必须依据、依赖对价格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的把握。市场价格机制对价格信息的这种要求远非单个的企业所能保证。国家价格管理机关有责任成为价格信息中心,拓展信息来源、提高信息质量、完善信息网络、增强信息效益,为市场价格机制提供可靠的信息保证。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这些价格信息中心依靠有偿服务,逐步脱离价格管理机关,成为企业化的经济组织。

      (5)价格管理中应建立并完善商品储备制度。在我国市场价格机制建立过程中或建立形成后,市场价格都会因商品供求关系而波动不已,一旦这种波动成为脱缰野马,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只有对重要商品实行必要的储备,才能在关键的时刻,利用储备商品调节市场供求,保证供求大体平衡,起到适当提高过低物价和适当平抑过高物价的作用。这种储备由国家价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储备的价格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也可以在“人弃我取、人取我予”过程中获得盈利。

      (6)价格管理中应建立并实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市场价格体制中,对于人民群众反应敏感的重要副食品、重要农资产品,以及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少数大宗商品,国家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按一定比率向有关价格主体(尤其是国家管理的提价商品的生产者)收缴,可以从工商、物价的罚没收入中提取。在市场价格发生大的波动时,价格调节基金就可以发挥出它独特的作用,减少和降低价格震荡,保障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

      (7)价格管理中应改革价格补贴制度,提高价格补贴效率。价格补贴不能太多太滥,但也不可缺少。目前的价格补贴改革,一是改暗补为明补,逐步减少价格补贴至必要的最低限度为止,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二是改补商品经营部门为补商品生产主体,使价格补贴用最必要的限量,以最合理的方式,补最有利的环节。随着新的价格补贴制度的确立,法律对新的价格补贴制度应予以必要的法律规制,以保证最佳的补贴效益。

      (10)价格管理中应实行价格法律监督,建立并维护新的价格秩序。价格管理在价格机制转换的过程之中及其之后,都有实行价格法律监督,保证价格法律贯彻实施的任务,都有建立和维护新的价格秩序,保证新的价格机制的形成和运转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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