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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与经济 » 市场价格法律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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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法律机制的构建

    
1.价格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价格机制由计划价格为主向市场价格为主的转变,国家的价格管理机构在组织结构上必将发生重大变化。也许价格管理机关原有的日常价格管理职能会分解,由企业法人、工商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司法机关等分担。原有的价格机关则可能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社会价格服务组织,专门从事价格信息、价格咨询事务,成为非国家机关性质的经济实体;另一部分并入其他经济管理组织之中,继续执行未被分解又被新的价格法律确认的价格管理职能。总之,价格管理机关的组织结构必将发生重大变化,以适应市场价格机制,适应整个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然而不管以后的价格管理机构是否是政府内专门的国家机关,但作为社会价格管理者的管理机构是必须要存在的。不论价格管理机构在体制上如何变化,法律都应根据改革的发展,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立价格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价格管理机构应有的法律职责和法律权限,使其更好地行使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管理权力。

2.价格管理活动的法律事务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价格管理上应有哪些重要的法律事务需要我们为之努力呢?

      (1)价格管理中应研究并拟议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和价格法律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调整、放开价格,引导市场价格机制的顺利形成。这是目前价格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2)价格管理中应研究并拟议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议案和法律法规草案。价格管理机构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可能拥有立法权。而真正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也许对价格状况并不完全熟悉和了解,因而由价格管理机构在价格管理中研究并拟议价格法律法规的议案和草案,提交有关机关依法办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3)价格管理中,重要的工作是依法监测并控制价格总水平。市场经济中,微观的价格平衡已能够由市场价格机制协调,而宏观的价格总水平就远非单纯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调控。于是价格管理机构就有责任随时监测市场价格波动状况,报请决策机关通过各种法定的间接调控手段依法影响、控制市场价格的总水平,使其保持在一定幅度上的相对稳定,实现价格管理上的微观充分搞活、宏观间接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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