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价格法律机制的构建
(3)促使计划定价适应市场需要。市场价格不是绝对的市场价格,它以适应市场的计划价格作补充。计划价格不是脱离市场的价格,它以适应市场需要作为自己合理存在的依据。在计划定价的过程中同样必须遵循市场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只是这些规律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较之市场定价有所不同罢了。
①计划定价必须尊重市场价值规律。价格必须与价值相适应。如果计划定价高于价值过多,就会出现畸形的计划高价,妨碍价格稳定,引发通货膨胀,就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背离生产目的,就会影响计划商品的销路,最终损害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如果计划定价低于价值过多,就会直接损害生产者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影响生产者的再生产。影响国家的财富积累。
②计划定价必须适应市场供求变化。在市场需求旺盛或过旺时,国家定价应适当提高,只有这样,才能适当抑制需求,并增加生产者利益,增加国家收入。在市场需求减弱或很少时。国家定价应适当降低。只有这样,才能使计划定价的商品生产者的资金流动不受阻碍,才能通过价格促进生产者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开发新型产品。
③计划定价商品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与市场定价商品的价格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市场生产要素价格、原材料价格、交通运输价格、仓储保管价格等的变化必然会影响计划定价商品的成本和利润,也就必然会影响计划定价的高低调整。计划定价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性,但是,它无法拒绝,也不可能不参与市场价格的共振。计划定价为此所受的影响,也即是计划定价适应或不适应市场的重要表现。
④计划定价商品的确定并不是始终不变的,它可能因时而异,也可能因地而异。但时间上,有的商品过去是计划定价,现在可能是市场定价;有的商品,现在是市场定价,在未来则可能是计划定价。反之亦然。在地域上,有的商品此地是市场定价,在彼地可能是计划定价。随着商品流通的发达,因地域而异的定价差别会逐步减少,因时而异的定价变化却会长期存在。基于计划定价与市场定价的这种相对性,也可以肯定,计划定价不可能不受市场定价的影响。计划定价不能脱离市场。
(二)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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