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价格法律机制的构建
7.非商品收费法律。非商品收费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复杂。其中包括旅游收费,民用房租费,旅店、宾馆、招待所收费,医疗收费,学生学杂费,公园门票费,电影、戏剧票价,以及洗澡、理发、照相费,过路过桥费等。这些收费的制定和管理尤其需要法律规范,甚至专门的法规予以调整。
二、市场价格法律运行的动态构架
(一)价格形成中的价格法律
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价格体制的改革。而整个价格体制改革的核心又在于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实现价格机制的转换,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既然是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当然不是纯而又纯的绝对市场价格,在某些方面也还必须存在一定的计划价格。唯其如此,价格法律在价格形成机制上的作用才显得特别重要。
由于我国长时期实行计划价格,在从全面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转换的过程中,价格法律必须作出如下努力。
1.依法建立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1)确认市场价格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原有的价格体制中,价格的决策权主要控制在政府手中,商品的真正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权定价。我国正在进行的价格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从价格的政府制定为主转变为企业制定为主。即是,除极少数商品和劳务由政府定价以外,其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直接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价值、供求、自身利润,自主定价。价格制定权的转移,已为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确从,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问题不少。一是有的政府管理部门仍不愿放弃定价权利,二是有的企业在政府放权后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定价权利。结果,企业仍未能成为真正的价格制定主体,不能自主地进行价格决策。我们应运用价格法律将这一权利进一步具体化。防止政府管理机构定价权利膨胀或定价权利放而又收;引导企业自主地进行价格决策,自主定价,切实享有定价权利;保护企业自主定价权利,使其免受非法干预和侵犯。
2.依法完善计划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法律应确立计划定价的基本条件并进而具体确定实行计划定价的商品和劳务的范围、种类乃至名称。
(2)保证计划价格的正确制定。计划价格的正确制定是计划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在计划价格的制定上,应注意以下问题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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