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价格法律机制的构建
一、市场价格法律体系的静态雏形
从实际的社会过程来说,市场价格法律的制度及其体系的建立是价格法律机制建设的首要环节。如何制定价格法律制度、构筑价格法律体系,学者们各执一词。在笔者看来,市场价格法律制度应是一个有机的法律子系统,这个子系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考察,当然是由不同类别的元素构成的。这些多角度、多层面的构架并不互相否定,而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价格法律体系作出的描述,它们有助于我们全面地检审价格法律体系,完善价格法律体系,建立更好的价格法律体系。在此,为了更清楚地说明笔者的主张,笔者将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展示其理论模型。
(一)从法律形式角度看,价格法律体系应是以有关价格的宪法性原则规定为最高指导,以价格基本法、价格行政法规和价格地方法规为基本内容,其他相关法律为重要补充和保障的整体。
1.有关价格的宪法性原则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价格法律当然不能例外。我国宪法确认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分配原则等对于我国价格法律具有先决条件和基本前提的重要意义。任何价格立法都必须以其为根据。
2.价格基本法。价格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价格的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性原则规定制定的,调整我国价格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其他一切价格法规的依据。在整个价格法律体系中,价格基本法是关键和核心,影响着整个价格机制、价格法律体系和价格法律机制。
3.价格行政法规。价格行政法规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依照宪法和价格基本法的规定,为了贯彻宪法和价格基本法而制定的调整价格关系的行为规则。其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价格关系的各个方面。它不是仅就某个价格关系作出的具体规定,而是就价格关系制定的综合性行为规范。
(二)从调整对象角度看,价格法律体系就是以价格基本法为主导,由农产品价格法律、工业品价格法律、矿产品价格法律、交通运输价格法律、技术价格法律、生产要素价格法律和非商品收费法律等构成的整体。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