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啊,您真不能判处王斌余死刑
近来,应一家出版机构的邀请,拟对2005年中国的法治观点作一个综述。我的研究生写出了王斌余杀人案所引发的争论。读完整个案件情况,并在网上作了一些检索,粗略地了解案件的梗概。今天一打听,方知二审结论还未出来,所幸,我至少还可以在王斌余尚未被最终判处死刑前,为他说上几句公道话。
王斌余是可以不被判处死刑的。王是一个多么善良而质朴的农民,不但上帝知道,我们每一个粗略了解案情的人都会知道。他原本就根本不会杀人的啊。可是他确确实实杀死了4个人,故意地非法剥夺了4个人的生命。
那是谁让他走上了血淋淋的杀人之路呢?是那个为富不仁,贪得无厌的包工头;是我们极不健全的法律救济机制。这两个方面的责任都是不能由王来承担的,他也承担不起。包工头的贪婪,当然任由王怎么善良都是改变不了的。也许正是王斌余等的善良才使那些贪婪的包工头们更具有了贪婪的野心——这里我一点也没有亵渎王斌余等的善良意思——他们的善良被恶人用来残害他们。而我们法律救济措施的无能为力,无所作为,恐怕同样不能归罪于王斌余。王斌余早就尝试着寻求法律的解决,去找过劳动局,去找过法院,最终都完全无助,面对强大的无赖式的包工头,他还有什么路可以走啊?父亲重病在床,一年半的辛劳化作了莫名的云烟。作为云烟散尽了才好,但是生存的需要却是实实在在的需求。他没有办法才出此下策下下策。对于一个无路可走的人,而无路可走的责任又不在他,我们还有多少理由可以加以苛责呢?
主张判处王斌余死刑的人振振有辞的理由是,王斌余不被处死,其他包工头都有性命之忧,农民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杀恶魔一样的包工头。我以为这个理由是根本不成立的。第一,主张不杀王斌余的人,并不是要把王斌余作为英雄,仅仅是给予的一个极为弱势的弱势者的一点同情,给善良者一点善待,完全不可能形成对于王斌余杀人行为的褒扬。第二,主张不杀王斌余的人,同样主张要对王斌余加以刑罚处罚,而仅仅是希望不判处死刑。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治邪恶,王斌余的邪恶需要用杀死王斌余的方式来加以平衡么?显然不必。第三,王斌余的行为,在法律上,在司法的评价上,都是否定的,怎么可以说他会引起其他农民的效仿呢?如果真是要防止其他农民的效仿,恐怕我们所做的工作并不是要杀掉王斌余,而是要制裁那些邪恶的包工头,要完善法律救济措施,还人民一个青天,给世间一个公道,使其他王斌余不至于走上杀人的道路,这才是根本。我们不能以自己不作为而去要求王斌余付出生命的代价,再容许不公正的现实继续,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过分缺乏善良心和责任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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