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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法律保障——人类发展的理性追求

    
[这是9月9日作者在世界法律大会人权分会上的演讲稿本,此稿与大会文件中的书面稿有一些表述的差异。此文是根据演讲提纲对书面稿修改而成。尽力恢复演讲的原貌。也许最高法院或者大会组委会有演讲录音。在此权且供网友一阅]

尊敬的主席、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人权的法律保障——人类发展的理性追求》。我将讲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人权意识的觉醒与人权的法律保障

人权的法律保障需要依赖三种意识的形成: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人权意识的产生要依赖人的主体意识的形成。人权意识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人作为一种独特的物种,原本就有别于世间万物。但是早期的人类对于自身并没有足够的认识。人类对于自身的认识来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中,人类发现了自己是与同类存在的,自己与他人并存,逐步地萌生了与其他人平等的观念。也许就在人类认识自身个体存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与自己并存的作为个体的他人。不仅仅看到自己应当拥有与别人平等的权利,别人也应当拥有与自己平等的权利。这种在人类社会之中,以个体作为主体而存在权利,也就是人权。人权是人的权利,而且首先是人的个体权利。人的集体权利是人的个体权利发展的结果,是个体权利的延伸与结合。这也就决定了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基本关系:个体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和前提,集体人权是个体人权的延伸和结合。

人权意识的产生还依赖于人的权利意识的产生。导致人权被人类所认识的原因应该是多样的。但是在人权不受到侵犯的时候,是不存在人权的保障问题的。在人类社会之初,由于一个个体对其他个体的侵害引发了对于人权问题的关注。侵犯人权情形的不断累加,使人权保障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并为人们所重视。

人权的法律保障必须依赖人的法律意识的出现。人类最初维护人权的手段只是习惯、传统、道德和宗教规则等。在法律出现之后,法律就以其独特的性质,独树一帜地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如果人类认识不到法律,认识不到法律与宗教教规、习惯、道德和传统的优越性,就不可能运用法律来保障人权。

第二个问题,法律:人权保障的重要工具

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工具,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即法律的普遍的约束性、明确的规范性和外在的强制性。是这些属性使法律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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